曹某某非法集资案
案情介绍
2014年6月份,被告人曹某某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山某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,并建立“XX财富网站”。2014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期间,被告人曹某某以山某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名义,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其“P2P”投资模式,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吸收存款,并承诺高额回报,通过其公司运营的“XX财富网站”采取发放虚假借款标、低进高出转贷等形式非法吸收闫某某、陈某某、史某某、李某、郭某某、葛某某、侯某等460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3107689元,至案发,尚有317人的资金人民币12360110元未返还。
案件查处
曹某某明知山某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批准,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公司“P2P”投资模式,采取发放虚假借款标、低进高出转贷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作案手段
通过“P2P”投资模式,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吸收存款,并承诺高额回报,通过其公司运营的“XX财富网站”采取发放虚假借款标、低进高出转贷,并利用虚拟会员充值记录注册“马甲号”进行宣传。
案件警示
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,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,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。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,严防信息造假。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,也不能直接放贷。在投资前,投资者应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,尽量选择知名度高、实力雄厚、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,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,做到摆正心态,理性分析,避免上当。
(张帼)